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付建洪,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简阳市**乡**村**组,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建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购毒人员舒某某在彭州市境内筹集得毒资后,于2020年7月28日晚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付建洪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定购买价格为每克450元。次日0时许,付建洪在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9号“熙城国际”小区将一袋甲基苯丙胺卖给舒某某,并收取舒某某支付的1500元毒资,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舒某某处查获净重为10.03克的甲基苯丙胺一袋,从付建洪处查获人民币7700元(其中包含毒资1500元)、用于犯罪联络的手机一部、净重203.25克的甲基苯丙胺四袋、净重0.5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两袋、净重1.99克的大麻叶两袋、净重0.25克的大麻烟一根。另外从付建洪处查获的净重32.22克的白色粉末一袋、净重8.89克的黄绿色粉末六袋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净重0.29克白色粉末一袋中检出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建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3.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建洪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证据壹拾肆页、光盘拾张
3.涉案款物详见卷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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