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付强,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镇**村委会**村**号。2005年3月3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2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2月1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3日因放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强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4日,**砂石进贤分公司为了防止有人盗采砂石,用铲车将盗采砂石的必经之路挖断。当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付强电话找到敖某某等人将路修好用于盗砂使用,并强行对通行车辆收取每辆100元的修路费。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害人黄某某与其老公等人驾驶两辆车从敖某某等人修好的道路经过去盗砂,回程时,付强要求黄某某支付200元修路费,而黄某某只付了100元,双方为了修路费发生口角,继而付强对黄某某夫妇进行殴打,经进贤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2日,付强向黄某某支付医药费和赔偿费共计2800元,并取得谅解。
二、2014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付强乘班车到进贤县温圳镇新圳路居委会城北大道207号,趁被害人廖某某家中无人,通过一楼防盗窗攀爬至二楼阳台,从阳台进入廖某某家中,在二楼卧室的桌子抽屉内盗走现金7000元及黄金首饰若干。
2019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付强在其父亲付某甲的陪同下主动到进贤县公安局李渡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付某乙、付某甲、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戊、朱某某、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进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付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付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检察官助理:童学谦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付强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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