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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强寻衅滋事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3239号

被告人付强,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幢**层**号。被告人曾多次犯罪被判刑,2014年7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3年6个月。2017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0时许,被告人付强在南充市顺庆区滨江路K.ONE酒吧闲耍时,因要求先消费后买单被拒绝后心生不快,遂邀约雍某甲等人赶到酒吧,雍某甲、雍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带领一伙人到达酒吧后,付强先把啤酒瓶扔向酒吧舞池及其他客人的桌子,保安及服务人员上前制止,付强伙同雍某甲、雍某乙等人对酒吧保安等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致酒吧保安乔某某、程某某等人受伤。付强、雍某甲、雍某乙、龙某某等人打砸酒吧内的桌子、椅子、杯子、电脑等物品,致K.ONE酒吧财物被损毁。经鉴定,被殴打的乔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强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5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付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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