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志城伪造机关公文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26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付某某从事跨省调运生猪,明知全国非洲猪瘟疫情高发,各省停止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期间,为顺利跨省调运生猪获取利益,被告人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空白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然后到**复印店打印伪造,后将伪造好的两张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给罗某某,罗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携带此两张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全州县**镇**养殖场装运生猪出广西境内时被查获,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当场收缴。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扣押的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微信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维玉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58)、(1-217)。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