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付志球,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志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卢江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志球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付志球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今日红生鲜超市门口路段,其发现被害人郑某甲将一部360牌N7PRO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6元)放到电动车车头内侧储物格并驾驶电动车欲驶离,被告人付志球趁被害人郑某甲不备盗得该手机,并将盗得的手机转手卖给陌生人,获利人民币150元。
二、2020年6月7日8时许,被告人付志球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菜市场路段,其发现被害人郑某乙将一部华为牌MATE20X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5元)放到电动车车头内侧储物格并驾驶电动车欲驶离,被告人付志球趁被害人郑某乙不备盗得该手机,并将盗得的手机转手卖给陌生人,获利人民币40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付志球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判决书、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付志球的供述和辩解;
4.同安区物价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提取、辨认等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
6.被盗手机的购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志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志球以非法占用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志球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志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志球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志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以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亚端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志球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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