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付怀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路**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怀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付怀军进入息烽县**镇**村**组王某某家中将其放在卧室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偷走,后其又从王某某家中拿起一把钉锤撬王某某卧室里一木质柜子挂锁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发现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00元、作案工具钉锤一把;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聂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付怀军的供述和辩解;6.辩认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怀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怀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怀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勇
检察官助理 张警警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付怀军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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