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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付怡,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0********,汉族,大学本科,四川**新桥集团副总裁、北京**融信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四川**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于2012年10月在成都市锦江区成立,初期以线下形式开展“P2P”业务。四川**实际控制人覃某某(已被北京公安机关制发逮捕证,但未归案)于2014年10月在北京成立北京**翼时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翼时代”),由北京翼时代研发的“余盆网”APP线上平台于2015年6月上线,“余盆网”APP上线后四川**逐步将大部分线下投资人转为线上投资形式,由北京翼时代管理“余盆网”APP的后台运营。2013年10月,覃某某在北京成立北京**国际融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融信),在全国各地设立70余家门店,负责寻找投资人、以北京**融信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指导投资人在“余盆网”APP上或者以线下(未转入线上或不使用线上功能)形式参与投资理财。此时四川**作为关联方对北京**融信和北京翼时代等公司提供行政管理和业务支持。2017年四川**整体搬迁至成都高新区通威国际中心,并以四川**新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的名义开展相同业务工作。

 北京**融信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推荐介绍等方式对外宣传,邀请投资人以投资“月月盈”(预期年化收益11%-12%)、“季度红”(预期年化收益8%-12%)、“年年余”(预期年化收益12.5%)等理财产品的形式与北京**融信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投资人同意北京**融信公司通过托管账户(由**新桥控制的虚拟账户)将出借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并为投资人实现资金回收、债权实现等风险控制服务,并向投资人承诺三款产品均保本付息,北京**融信设立了专款专用的还款风险金,保障出借人本金和收益稳定性及安全性。

**新桥及北京翼时代两家公司各自设有“资金池”。线上投资人参与“余盆网”的资金通过上海富友支付平台进入由北京翼时代负责人田某某(被北京公安机关逮捕,另案处理)控制的备付金账户,由田某某控制划拨借款人资金及返还线上投资人本息。线下投资人的资金通过上海富友支付平台进入**新桥的资产管理部,由该部负责人王某某(被北京公安机关逮捕,另案处理)控制,王某某控制的“资金池”主要用于**新桥、北京翼时代、北京**融信及下属子公司、各部门、各门店的正常运营费用报销、员工工资发放、对线下出借人的投资款还本付息、收取全国借款人的还款资金。田某某所控制的“资金池”和王某某控制的“资金池”互有资金往来。

2006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付怡先后在荷兰银行成都分行、深圳市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中恒财富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惠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在覃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付怡于2018年3月12日至案发,担任北京**融信执行总裁兼**新桥副总裁,负责北京**融信的全面管理和发展工作,统一管理北京**融信公司的70余家门店,针对不特定对象大量兜售**新桥在线下及余盆网APP上推出的“月月盈”、“季度红”、“年年余”等理财产品,吸收群众资金,其还组织培训销售人员、制定“财富端”各项制度激励销售人员完成业绩。

根据司法审计,2018年3月12日后新产生投资订单涉及投资金额共计1086654000元,其中,已结清的投资交易金额共计91641000元,未结清的投资交易金额共计995013000元,线上、线下共计9010名投资人涉及未结清投资订单。

2018年9月,**新桥等各关联公司资金链断裂,**新桥实际控制人覃某某安排被告人付怡在北京朝阳区处非办的组织下与投资群众达成兑付协议,但在兑付部分款项后无法继续兑付。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10月30日对北京**融信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并逮捕王某某、田某某等人。2018年10月罗某某等大量投资人到成都高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高新公安分局于2018年11月28日受理该案,并于2018年 12月18日立案侦查,2019年3月14日犯罪嫌疑人付怡被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怡在担任北京**融信执行总裁期间,负责北京**融信公司全面工作,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业务员针对不特定群体兜售具有还本付息性质的理财产品,数额特别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怡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在**各关联公司资金链断裂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投资群众追赃挽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怡六年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四十万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佃江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佰伍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提票和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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