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文文、刘摇摇等12人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6〕90号

被告人付文文,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摇摇,曾用名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钟邦国,曾用名某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罗刚,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高朝正,曾用名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伍从荣,绰号伍某乙、伍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仲良,曾用名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1年1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袁仕印,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郑守兵,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高中全,绰号某某丁,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西秀区**镇**村**号。

被告人吴荣辉,绰号某某戊、某某己,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

上述被告人分别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被告人袁仕印、丁某某、郑守兵于2015年9月2日、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高中全于2015年9月3日、吴荣辉于2015年10月11日、高朝正于2015年10月27日、王仲良、伍从荣于2015年10月2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分别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9月29日、2015年11月12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袁仕印、丁某某、郑守兵、高中全于2015年9月30日、罗刚于2015年10月10日、吴荣辉、高朝正、王仲良、伍从荣于2015年11月1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罗刚涉嫌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高朝正、伍从荣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丁某某、袁仕印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王仲良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吴荣辉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郑守兵、高中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16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2016年4月8日、2016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伙同汪某某(批捕在逃,下同)驾驶租赁来的车到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村**项目工地,盗窃得工地内塔吊机上价值1494元的电缆线约30米,并将该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吴荣辉。

2.2014年年底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伙同汪某某到安顺市开发区**村**汽贸工地,盗窃该工地塔吊机上价值885元的电缆线约30米,并将该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吴荣辉。

3.2014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伙同汪某某到安顺市开发区幺铺镇**村**高速路桥洞下,盗窃供**村使用的电缆线时,导致电缆线碰出火花后,几人遂逃离现场。事后,幺铺供电所为修复电缆线共花费4000元人民币。

4.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付文文伙同汪某某等人到**县**坪廉租房小区的围墙处,盗窃小区路边电线杆上价值3148余元的电缆线约20米,并将该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5.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伙同汪某某到安顺**树***酒店工地,盗窃该工地塔吊机上价值2499元的电缆线约40米,并将该电缆线销赃人被告人吴荣辉。

6.2015年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伙同汪某某到安顺市**区***镇**村贵安大道旁小红山砂石厂内,盗走该厂价值37892元的变压器内铜芯线,并将销赃给被告人吴荣辉。

7.2015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付文文、王仲良、高朝正伙同汪某某到安顺市**区**路与工业大道交叉路口的**有限公司建筑工地,盗走该公司一台价值25088的变压器内铜芯线,并将销赃给被告人吴荣辉。

8.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伙同汪某某到安顺市西秀区**厂旁,盗走一台价值11088元变压器内铜芯线,并将铜芯线销赃给被告人吴荣辉。

9.2015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伙同汪某某到**县**镇工业园区**能源环保服务公司内,将该公司一台价值30380元变压器同铜芯盗走,并将盗窃的铜芯线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10.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伙同汪某某到关岭县**镇工业大道****食品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的一台价值35868元的变压器铜芯盗走,并将铜芯销赃给被告人吴荣辉。

11.2015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伙同汪某某到关岭县**镇**大道上,盗窃变压器内的铜芯,当拆开变压器后发现系铝质材料遂返回,同时造成该变压器损失85000元。

12.2015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伙同汪某某到安顺市西秀区**印务有限公司旁,盗窃该公司一台价值11120元的变压器铜芯线,并将该铜芯线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13.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王仲良、伍从荣到清镇市红枫湖镇民乐村龙潭组大地**有限公司,盗窃该公司一台价值25088余元的变压器铜芯,并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14.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伙同汪某某到安顺市西秀区大西乔镇**村贵安大道旁**厂工地内,盗窃水晶厂旁一台价值25088元变压器铜芯线,并将铜芯线销赃给被告人吴荣辉。

15.2015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付文文、罗刚伙同高某乙到普定县**镇**二中**宿舍B栋后面山上,将一台价值27623余元的变压器铜芯线盗走,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16.2015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付文文、罗刚、伍从荣伙同穆发军(批捕在逃,下同)到安顺市西秀区**镇**大道十字路口**公司入口处,盗窃安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装使用的一台变压器,因将该变压器拆下砸在田里抬不走,几人遂离开现场。同时造成损失13000余元。

17.2015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付文文、罗刚、伍从荣伙同穆发军到安顺市西秀区**路**办**寨路段活动板房内,盗窃安顺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在此一台型号为632KVA的变电箱内价值23222余元的铜排,并将该铜排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18.2015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到镇宁县**乡**脚岁泵房处,盗窃得该村使用的一台型号为30KVA变压器内价值1298余元铜芯线,并将该铜芯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19.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伍从荣伙同穆发军到六盘水市水城县**镇***管委会门口河边,盗窃管委会一台500KVA变压器,因将该变压器拆下推砸在田里拉不动,几人遂离开现场,同时造成损失38973余元。

20.2015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伍从荣伙同穆发军到关岭县**县**村**寨旁煤厂,盗窃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的变压器,因拆开变压器后发现系铝芯未要,遂离开现场,同时造成损失12804元。

21.2015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到镇宁县**收费站旁路坎下****房地产公司工地,盗窃该公司工一台价值12000元变电箱的铜排,并将铜排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22.2015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到安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路****酒店建筑工地上,盗窃该工地价值共670元的塔吊机及配电房电缆线,并将电缆线运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23.2015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到普定县**镇**寨**大道旁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将该公司一台价值31390元的全新3****A变压器铜芯线盗走,销赃给被告人高中全。

24.2015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到普定县**镇****一条,将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在33号电线杆旁出厂序号为2014D001517变电箱内价值4827余元的铜排盗走,并将所盗铜排销赃给被告人高中全。事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修复该变电箱花费材料费、人工费共8100余元。

25.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到普定县**镇****一条街,分别将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在8号电线杆旁出厂序号为14040140及20号电线杆旁出厂序号为14110534变电箱内共价值9650余元的铜排盗走,并将盗得铜排销赃给被告人高中全。事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修复上述两台变电箱花费材料费、人工费共12600余元。

26.2015年8月14日03时许,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罗刚到普定县**镇工业大道****厂,持刀威胁该厂值班人员王贵并用铁丝将其手脚捆绑后,将厂里一台价值27270元新安装的型号为250KVA变压器铜芯线及王贵身上50元现金抢走,并将抢得铜芯线锁赃给被告人郑守兵,得币约3000元。

27.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驾驶租赁的车到普定县**镇****酒店对面,将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在1号电线杆旁的一台出厂序号为14110521变电箱内价值5070余元的铜排盗走,并将所盗铜排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事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修复该变电箱花费材料费、人工费共5820余元。

28.2015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镇****一条,将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在****后门33号电线杆对面出厂序号为2014D00128变电箱内价值4827余元的铜排盗走,并将所盗铜排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事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修复该变电箱花费材料费、人工费共8100余元。

29.2015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镇****一条街,分别将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4号电线杆旁出厂序号为14110535及10号电线杆旁出厂序号为14110532的两台变电箱内共价值14000余元的铜排盗走,并将盗得铜排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事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修复上述两台变电箱花费材料费、人工费共23100余元。

30.2015年8月31日晚,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驾驶租赁来的车到六盘水市**新区**大道红山居委会工地,盗窃该工地的变压器,拆开后发现是铝芯的,几人遂离开现场,同时造成损失11600元。

31.2015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袁仕印驾驶驾驶租赁来的车到原平坝县**镇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对面,盗割连接变电箱供该服务中心附近路灯照明使用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事后,贵州**发展有限公司修复上述变电箱花费179092元。

32.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丁某某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城关镇**大道***村路段,将I回9号环网柜内价值5900余元的铜排及电缆线盗走,并将盗得的铜排及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33.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城关镇***村路段,将II回9号环网柜内价值5900余元的铜排及电缆线盗走,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得币3000元左右,二人共同分赃。

34.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镇****红绿灯路口,将编号为II回5号环网柜内价值4123余元的铜排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35.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镇****后门旁,将编号为I回2号箱变内价值23200余元的铜排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36.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镇***村安普大道路口,将编号分别为II回4号、II回5号两台箱变内价值46445余元的铜排盗走,并将盗得的铜排销赃给被告人高中全。

37.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镇***村**大道,将编号分别为II回6号、I回6号两台箱变内价值23200余元的铜排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高中全。

38.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镇**村**大道上,将编号为II回7号箱变内价值23200余元的铜排盗走,并将销赃给被告人高中全。

39.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镇**8站往普定县城500米处,将编号为I回4号箱变内价值23200余元的铜排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40.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镇新县政府对面**大道旁,将编号为II回1号箱变内价值23200余元的铜排盗走,并将铜排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41.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镇****旁安普大道边,将编号为II回2号箱变内价值23200余元的铜排盗走,并将铜排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

42.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文文、高朝正、伍从荣、王仲良驾驶租赁来的车到普定县**镇****一条街,将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在16号电线杆旁一台出厂序号为14110523变电箱内价值4820余元的铜排盗走,并将盗窃的铜排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事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修复该变电箱花费材料费、人工费共8100余元。

43.2015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驾驶租赁来的车到安顺市**区**路**坡,将安顺**会一台变电箱内价值11280元铜排盗走,并将该铜排销赃给被告人郑守兵,得币580元,二人共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锯子、锯片、扳手、螺丝刀、刀具、铜线等;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陈某甲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金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高朝正、罗刚、伍从荣、袁仕印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中被告人付文文参与作案3次、共造成损失98000余元,被告人刘摇摇参与作案1次、造成损失81000余元,被告人罗刚、伍从荣分别参与作案1次,造成损失13000元,被告人高朝正参与作案1次,造成损失4000余元;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27270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高朝正、罗刚、伍从荣、王仲良、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付文文参与作案35次、涉案5409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摇摇参与作案19次、涉案2743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朝正参与作案14次、涉案2402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钟邦国参与作案5次、涉案1293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仲良参与作案3次、涉案549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伍从荣参与作案3次、涉案531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罗刚参与作案2次、涉案508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某参与作案1次,涉案5900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高朝正、钟邦国、伍从荣故意非法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付文文参与作案4次、共造成损失148300余元,被告人高朝正参与作案3次、共造成损失136700余元,被告人伍从荣参与作案2次,共造成损失51700余元,被告人刘摇摇、钟邦国分别参与作案1次、造成损失11600元;被告人郑守兵、吴荣辉、高中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郑守兵作案23次、涉案310800余元,被告人吴荣辉作案8次,涉案139900余元,被告人高中全作案6次,涉案117600余元。以上12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付文文、刘摇摇、高朝正、罗刚、伍从荣、袁仕印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追究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罗刚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高朝正、罗刚、伍从荣、王仲良、丁某某刑事责任,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付文文、刘摇摇、高朝正、钟邦国、伍从荣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郑守兵、吴荣辉、高中全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文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摇摇、钟邦国、高朝正、罗刚、伍从荣、王仲良、丁某某、袁仕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付文文、伍从荣、王仲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朝正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晓英

2016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付文文、刘摇摇、钟邦国、罗刚、袁仕印、丁某某、郑守兵、高中全、吴荣辉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朝正、伍从荣、王仲良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散卷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