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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新友盗窃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付新友,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曾因吸食毒品,2015年3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7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9年4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2007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新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付新友窜至娄星区**路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盗窃两台OPPO手机、一台华为平板手机、现金1300元、一块男士机械手表及银行卡、身份证。经鉴定该男士机械手表价值1200元,其中一台oppo手机价值400元(另一台手机及华为平板手机因型号不清无法进行鉴定)。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付新友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扣押被害人周某某家被盗的一块男士机械手表。付新友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付新友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新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新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新友系累犯,但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付新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新友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7月22日

附:

1.​ 被告人付新友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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