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二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付明亮(绰号“熊二”),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无锡市锡山区**小区**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付明亮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在前罪假释期间又犯绑架罪,于2011年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2016年11月14日被释放;曾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付明亮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明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付明亮酒后至无锡市锡山区**街道**电动车厂南面工地办公区和宿舍区寻找其前女友陈某某,期间踢踹办公室以及宿舍房门并大声吵闹,寻找未果后坐在工地门口哭闹。后被害人许某甲驾车与陈某某经过工地门口,陈某某下车劝说付明亮,许某甲驾车至工地内停车。被告人付明亮因感情纠纷对陈某某进行辱骂殴打,被害人许某甲上前制止时与被告人付明亮发生冲突并扭打,后许某甲因打不过付明亮,回到宿舍叫许某乙、许某丙帮忙。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分别持锅铲、木棍、榔头一起与被告人付明亮互殴,被告人付明亮持刀将三人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的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许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付明亮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仲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付明亮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明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明亮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明亮到案后检举揭发其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晗
检察官助理:马宝林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付明亮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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