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付明威,曾用名付威威,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被告人付明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宝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明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间,被告人付明威在宝应县城区,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3次,共窃得人民币4500元及超市购物卡56张,共计人民币535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付明威至江苏省宝应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害人孟某某家,窃得卧室衣橱抽屉内的现金2500元。
2.2020年1月12日13时左右,被告人付明威至宝应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害人郭某某家,窃得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苏果超市购物卡56张,总面额共计49050元。
3.2020年1月12日14时左右,被告人付明威至宝应县**广场**幢**单元**室被害人杨某某家,窃得卧室电视柜上包内的现金2000元。
被告人付明威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25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0元。超市购物卡56张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杨某某、孟某某、郭某某陈述;
3. 被告人付明威供述和辩解;
4. 宝应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明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明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明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百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付明威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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