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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明树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付明树,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日因盗窃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日因盗窃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7月9日对其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明树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付明树在镇雄县城南大街原西城派出所旁边的巷子里面,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的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1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明树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明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明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明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明树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明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明树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医疗监管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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