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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春霞抢劫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付春霞,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由于其处于哺乳期,同年5月17日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予以释放;哺乳期届满后,2019年12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年1月8日经院批准逮捕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春霞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系位于贵阳市花果园“上海昼皋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主要从事网络经营、推广网络赌博游戏,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被告人付春霞及付某甲(另案处理)、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认识被害人张某某以后,被张某某发展成自己的下线,帮助张某某通过手机推广公司的网络赌博软件,以此再发展下线,从中谋取利益。付某甲和付春霞成为张某某的下线以后,自己也在赌博软件内参与赌博,付某甲、付春霞在张某某推荐的网络赌博平台上输了几十万以后,导致付某甲负债累累。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付春霞与付某甲、付某乙经过商量以后,以谈赌博平台代理为借口,将被害人张某某从贵阳骗至毕节,付某甲又叫来自己的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车将张某某拖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一山上,付某甲、付春霞以自己在张某某推荐的网络赌博平台上输钱为由,要求张某某退回自己输掉的钱,张某某不答应,付某甲、付春霞、付某乙先是用言语威胁张某某,然后付某甲又用匕首威胁张某某,在张某某受到威胁都不答应拿钱给付某甲等人的情况下,付某甲、付春霞、付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就商量到刘某某处拿枪来威胁张某某,于是王某某开着车载着刘某某到刘某某家中,拿了一把刘某某在网上购买的射钉枪回到现场,刘某某开枪威胁张某某后,付某甲又抢过射钉枪威胁张某某,张某某被枪声吓到以后,准备逃跑,被付春霞抓住打了几耳光,后付某甲、付春霞、付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将张某某带到付春霞等人租住在**办事处**隧道旁的**小区出租房内,付春霞又殴打张某某,付某甲用菜刀威胁张某某,要求张某某拿钱出来给付某甲等人,张某某被威胁和殴打后,于2019年6月14日早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5万元给付春霞,才得以离开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所持有的射钉枪进行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8月9日,侦查人员将依法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的姐姐张某甲。被告人付春霞于2019年12月24日主动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付某甲、付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春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春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春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七)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春霞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抢劫所得赃款人民币5万元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近亲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以被告人付春霞犯抢劫罪,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张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付春霞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装订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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