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321号
被告人付有伟,绰号“甲鱼”,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村**号。2010年4月28日、2011年4月20日、2011年8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2年7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2018年4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2018年10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连同前罪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从洪都监狱借出押回重新审查。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有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付有伟因对涂某某、吴某某夫妻二人的为人看不顺眼,遂于2014年10月1日到新建区樵舍镇七里岗街上涂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将该麻将馆大门的玻璃踢毁。
22014年11月、12月期间,新建区樵舍镇七里岗菜市场旁开麻将馆的老板熊某甲经常受到社会“老短”传达不给好处就不能正常经营的滋扰,熊某甲知道这些社会“老短”是跟着付有伟的,迫于压力熊某甲先后两次每次拿了两条硬中华的香烟给被告人付有伟。
32015年2月27日、28日,熊某乙(已判刑)因看不惯新建区樵舍镇七里岗街上李某某、涂某某合伙经营的“某某”麻将馆,想让该麻将馆停止营业,遂打电话让付有伟叫人来帮忙。后熊某乙带领其通过被告人付有伟纠集来的多名社会青年窜至“某某”麻将馆,无故对麻将馆进行打砸。经鉴定,打砸造成“某某”麻将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熊某乙的证言;
2 3.被害人涂某某、熊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付有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付有伟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付有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付有伟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