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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朝俊、王友强等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付朝俊,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5********,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友强,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9********,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朝俊、王友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付朝俊伙同被告人王友强驾车行至成都市青羊区**村**组**号四川*甲公司仓库,趁无人看守之机,二人使用工具撬门进入仓库,盗走仓库内铜芯电缆线1000米(经鉴定价值13900元),盗窃后二人逃离现场。

同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友强与被告人张某某二人分别驾驶汽车,行至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路,使用工具打开井盖,盗窃四川*乙公司路灯照明用铜芯电缆线333.2米(经鉴定价值14294元),盗窃后二人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4日,民警在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将被告人付朝俊、王友强、张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朝俊、王友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朝俊、王友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付朝俊、王友强、张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朝俊、王友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王友强、张某某二人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付朝俊、王友强在刑罚执行完后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付朝俊、王友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叁份、换押证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意见书叁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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