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付杰,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桂阳县**路**巷**排**栋**单元**号。因吸毒,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付杰在其位于桂阳县**路**巷一栋三楼住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付杰在住房内容留欧某某、“老龙”吸食毒品。
2、2020年6月8日晚至6月9日凌晨期间,被告人付杰在住房内容留匡某某、邱某某、骆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付杰在住房内容留匡某某、骆某某、邱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6月10日,付杰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发现付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6月12日将其刑拘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到案说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匡某某、邱某某、骆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付杰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杰在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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