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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松彪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付松彪,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被告人付松彪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付松彪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松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夜,被告人付松彪至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宏川路石浦现代医院公交站傍,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新大洲牌电动车1辆。

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付松彪至昆山市**镇**街**号的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叶某某的锦绣前程牌三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049元。

被告人付松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松彪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松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松彪盗窃他人财物,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20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松彪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松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松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烨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付松彪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联系电话:1515166****。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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