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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刘某某、刘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刑检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1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4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漏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漏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长春市人,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双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1219**********,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0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漏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付某、李某某、刘某甲、贾某某(四人已判刑),为了向被害人霍某某索讨债务,用电话将被害人霍某某叫到双阳区西郭家转盘钩机市场付某租用的彩钢房内,将霍某某殴打,非法拘禁霍某某4小时左右;

2.2016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付某、李某某、刘峰、刘某甲、李乙(五人已判刑),为了索取债务,在双营乡**村将被害人霍某某强行挟持到双阳区西郭家转盘钩机市场付某租用的彩钢房内,对霍某某进行殴打,非法拘禁霍某某3小时左右;

3.2015年11月24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付某、李某某、都某某、于某(四人已判刑),在双阳区山河农电所附近的公路上,持刀无故将被害人周某乙、周某甲殴打;

4.2017年夏季的天,在长春市双阳区黑顶子水库,被告人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持刀将被害人霍某某殴打,并逼迫其下跪。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于2018年3月18日被从监狱解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3月18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马某某、魏某某、蒋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霍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陈述;

(四)被告人付某、刘某某、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刘某甲、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系漏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系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和再犯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系缓刑期内发现漏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立新

2019年7月1日

附:

1.​ 被告人付某、刘某某、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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