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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元、付某笔盗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付某笔,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9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新乡**村**组**号,现住瑞丽市勐秀乡**村**村。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元,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9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新乡**委**组**号,现住瑞丽市勐秀乡**村**村。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勐秀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笔、付某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元、付某笔途经瑞丽市**乡**道**路时,将被害人于某某放在施工路边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640元的拖拉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340元的发电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240元的刻纹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160元的刻纹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750元的磨平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64元的插入式振动棒、一台价值人民币390元的三箱柴油发动机及价值人民币280元的三心电线盗走。

2019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付某笔到瑞丽市公安局勐秀边境派出所办理其他事务时,被该所值班民警抓获。2020年1月2日17时许,瑞丽市公安局勐秀边境派出所到付某笔家中搜查时,将被告人付某元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元、付某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某元、付某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元、付某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元、付某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付某元、付某笔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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