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付某友,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7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城关山庄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友和高某华(系迁西县人民医院保安)等人酒后乘坐他人驾驶的汽车到迁西县城关金樽KTV门口的马路边取车,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付某友用拳头打向高某华头部,至高某华倒地头部磕到地面并处于昏迷状态。高某华被他人送往迁西县人民医院急诊室进行检查。医生以为系喝酒所致,高某华被医院保安送到迁西县人民医院警卫室休息。夜间,高某华出现大小便失禁,次日高某华经检查系脑出血,在迁西县人民医院作了开颅手术。高某华的伤情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泽、赵某程、张某生等人证言;
2被告人付某友的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
4住院病历;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高某华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侠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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