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064号
被告人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时许,因情感问题,被告人付某在本市**镇**路边拉扯住路过的被害人黄甲,被害人黄乙见状上前阻止,后付某持刀进行威胁,在推搡过程中砍伤黄甲和黄乙,后付某逃离现场。当日7时39分许,付某在本市**镇**街**网吧旁**公寓**楼**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黄乙损伤为轻伤二级,黄甲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黄乙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9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付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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