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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故意伤害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男性,1966年**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唐山某有限公司门卫,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新集镇2001年2月2日,被告人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6年11月7被减刑释放。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7时许,在唐山某有限公司门口因有两辆半挂车过磅堵路,被告人付某与迁西县新集镇某村董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辱骂并互殴,后被告人付某找到警卫室门口一块倚门的大眼砖砸向董某腰间。董某的伤情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董某的陈述;

2证人刘某有、王某兴、赵某星、董某铭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付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侠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付某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红色碎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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