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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俞某某等诈骗、非法拘禁案)_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6********,汉族,高中文化,安徽**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乡**村**组**号,现在长丰县**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乡**村**组**号,现住合肥市庐阳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原安徽**投资公司员工,户籍地肥东县**乡**村**组,现在合肥市**广场**期**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91********,汉族,中专文化,原安徽**投资公司员工,现住合肥市庐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原安徽**投资公司员工,户籍地长丰县**镇**花园**组**号,现住长丰县**镇**花园**期**栋**室。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安徽**投资公司员工,现住合肥市蜀山区**道**号**幢**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俞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安徽**投资公司员工,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乡**村**组**号,现住长丰县**镇**花园**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镇**村**村组**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宿舍**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7月12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以被告人阮某某、俞某甲、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后重报。

以被告人俞某某、范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董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本院受理后,分别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至2018年,被告人付某某、俞某某以**公司、安徽**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运作,共同出资对外非法放贷。多次利用借款人急于借钱的心理,通过“砍头息”,收取“保证金”、“服务费”、“过桥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借条,并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

在此期间,付某某、俞某某多次邀约被告人俞某乙(刑拘在逃)共同出资实施犯罪。付某某、俞某某通过雇佣并发放固定工资或给高额返点的方式纠集徐某某等业务员介绍群众到其公司借款,通过雇佣并发放固定工资方式纠集方某某(刑拘在逃)、阮某某、范某某、董某某、俞某甲等人员在讨债过程中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利用***携带者上门滋扰、堵锁眼、喷油漆、在被害人家某某不走等“软暴力”手段讨要非法债务,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形成以付某某、俞某某为首要分子,俞某乙、方某某、徐某某、阮某某等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以及范某某、董某某、俞某甲等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诈骗罪

1.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害人赵某甲通过徐某某在**公司向付某某、俞某某、俞某乙等人借钱。付某某、俞某某、俞某乙等人利用赵某甲急于借钱的心理,通过“砍头息”、收取“保证金”、“服务费”、“过桥费”等手段,及其他诱骗手段让赵某甲签订虚高借条,付某某等人实际帮赵某甲偿还其他贷款、借款、垫还房产按揭款共计24万余元。

为能收回贷款,付某某安排徐某某将赵某甲位于肥东县**小区**栋**室房产去办理抵押贷款,徐某某明知付某某对赵某甲实施诈骗的情况下,通过合肥市瑶海区**国贸的业务员交由合肥**公司办理房屋抵押贷款55万元,该公司扣除各种费用后,赵某甲实际得款462350元。

徐某某在办抵押贷款过程中,以行业规定收取介绍费为名骗取赵某甲41250元。俞某乙以辛苦费为名让赵某甲购买7056元的香烟并占为己有。付某某、俞某某、俞某乙等人通过之前虚增的借条及制造的虚假银行流水收取赵某甲44万余元,诈骗赵某甲20万元。

2.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高某某在他人介绍下来到**公司找付某某借钱,付某某安排范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带往**小区方某某等人租住的房内。方某某审核材料后,范某某按照付某某的授意,让高某某签订25万元的借条及借款协议。为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先由付某某给范某某转账25万元,随后范某某通过其自己的银行账号分4次共计转账200000元,随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给高某某继续转账5万元,共计转账25万元。随后范某某按照付某某的授意,以扣除保证金、服务费、“砍头息”等名义要求高某某给付某某的账号转回75000元。高某某在付某某处实际借款175000元,付某某等人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虚假流水等方式将贷款额累积到25万元。

高某某在还款56900元后因不能按时还款,付某某安排范某某于2018年3月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高某某,付某某授意范某某在庭审时坚称高某某从其处实际借款25万元,并授意范某某在法庭坚称高某某转给付某某的75000元跟本次借贷无关。企图通过诉讼方式非法占有高某某75000元。后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范某某实际借款给高某某175000元。

在向高某某讨债过程中,因找不到高某某本人,范某某、董某某、俞某甲、阮某某等人多次到高某某母亲位于合肥市经**小区上门滋扰讨要欠款,并扬言不还钱就不离开高某某母亲家,利用红色油漆在高某某门外喷写“高某某还钱”等字样,将高某某家锁眼堵上。致使高某某家人多次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

3.2017年7月4日,葛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通过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司借款,葛某某和付某某、俞某乙等人商谈后借款30万元,并谈好实际放款27万,因葛某某的住房为无房产证的回迁房,中间人李某某为拿到中介费及从葛某某处借到部分款项,将其自己位于肥东县**国际**栋**室住宅作为借款抵押。葛某某、李某某按照俞某乙、付某某授意签署30万的借条和借款协议。俞某乙让人取来十余万现金让葛某某及李某某手捧上述现金拍照以制造葛某某、李某某已收到十余万现金的虚假证据,随后俞某乙将上述现金拿走。后付某某、俞某乙通过张祥账户给葛某某实际转款17万元。期间葛某某因不能及时还款俞某乙要求其打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再次虚增债务5万元。

李某某后期多次向俞某乙等人借钱,因无力偿还借款,通过付某某等人将其肥东县**国际**幢**室的房产以70万元的价格变卖给王某某。李某某剩余的29万余元按揭款由付某某等人协助偿还,付某某、俞某乙等人收取了高额利息等费用。

2018年2月2日,房产交易完成后,在葛某某实际借款17万元,已实际还款22万余元的情况下,付某某、俞某乙以李某某是共同借款人的名义,采取欺骗、威胁的方式要求李某某代为还款20万,被李某某拒绝。随后付某某以暂扣李某某20万元,如果后期找到葛某某还钱将20万元还给李某某的虚假名义将李某某20万卖房款非法占有,至案发20万元尚未退给李某某。

二、非法拘禁罪

1.2017年10月,付某某、俞某某、俞某乙筹资59.5万元帮被害人赵某乙购买一辆二手保时捷跑车,双方约定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先支付一部分费用给付某某等人,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赵某乙返回蚌埠老家,付某某等人将该保时捷跑车转卖。

2018年1月1日晚22时许,俞某乙、俞某某等人在合肥市蜀山区老报馆海伦斯酒吧发现赵某乙后,纠集方某某、范某某、董某某、阮某某、俞某甲及姚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赵某乙强行带往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在一辆保时捷卡宴轿车内,俞某某、俞某乙、方某某、阮某某等人向赵某乙强行讨要购车损失及利息,并用巴掌对赵某乙脸部及头部进行殴打。次日2时许,俞某某、俞某乙安排董某某、俞某甲将赵某乙带往合肥市潜山路水尚明都浴场继续看管。1月2日上午董某某、俞某甲等人将赵某乙带往合肥市北一环金鼎大厦10楼的**公司,付某某在办公室继续向赵某乙讨要购车损失及利息。1月2日中午董某某、俞某甲将赵某乙带到**小区**栋**室继续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赵某乙被非法拘禁期间除对外筹款,手机被董某某等人没收。当日13时,赵某乙借机用短信报警,后被合肥市公安局大杨派出所民警解救。

为讨要欠款,付某某多次安排方某某、董某某等人到赵某乙位于合肥市**城**苑**栋**室住处,通过滋扰方式讨债,赵某乙外祖父、祖母不堪滋扰并报警。

另查明,2017年9月5日,赵某乙向付某某借款4万元,付某某通过砍头息、收取保证金、服务费的方式给赵某乙转款26000元,并要求赵某乙给阮某某打一张4万元的借条。2017年9月12日赵某乙再次向付某某等人借款15000元,阮某某给赵某乙实际转款10000元,要求赵某乙给阮某某打了一张15000元的借条。截止2017年10月15日,赵某乙还款65000元。

2.被害人孙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付某某、俞某乙借款6万元,付某某、俞某乙利用孙某某急于借钱的心理,通过“砍头息”、收取“保证金”、“服务费”、“上门费”的方式给孙某某实际转款41500元。2017年11月7日,孙某某和董某甲共同向付某某借款6万元,付某某同样通过“砍头息”、收取“保证金”、“服务费”的方式给孙某某实际转款42000元。

孙某某偿还过第一笔借款第二期利息6000元后因未及时还款,2017年12月6日下午14时许,孙某某和董某甲来到**公司与付某某、俞某某商谈还款事项,之后付某某安排方某某、董某某、范某某控制孙某某人身自由并要求董某甲出去筹款。当日晚上23时许,方某某、董某某将孙某某控制在金鼎大厦下面的格林豪泰酒店**房间内。12月7日方某某、董某某、范某某继续限制孙某某人身自由并带着孙某某找董某甲要钱,直至12月8日凌晨1时许,孙某某妻子先期偿还2万元后,方某某等人方才离开。孙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30余小时。

为讨要欠款,“贷后”人员多次上门讨债,方某某为恐吓孙某某还钱,利用彩信将其和一个网名叫“默默”的微信好友聊天记录发给孙某某,该“默默”称其有***到时会来要钱。2018年1月26日下午17时许,一名穿黑衣的男子在**小区孙某某住处讨要上述欠款并称其自己有***,后该男子被孙某某妻子泼开水赶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事本一个;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借条、出警记录等;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陶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甲、高某某、葛某某、赵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付某某、俞某某、徐某某、阮某某、范某某、董某某、俞某甲、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俞某某、徐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对外借贷过程中,以收取保证金、服务费、预扣高额利息等手段,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上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俞某某为索要债务,纠集阮某某、范某某、董某某、俞某甲、姚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付某某、俞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付某某、俞某某、范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  郁伟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俞某某、徐某某、阮某某、范某某、董某某、俞某甲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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