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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刘某某二人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南昌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坊**村**组**号,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坊**村**组**号。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莱西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莱西市**街道**村。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莱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莱西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付某某指使被告人刘世保先后两次盗窃莱西市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油箱内的切削润滑油共计8.182944吨。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切削润滑油每吨价值人民币12500元。

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给**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磊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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