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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18〕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区**小区,2017年5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6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捕前住吴桥县**镇**村**号,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吴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26日、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2月7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9月3日、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09年9月24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吴桥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吴桥县**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其经营范围是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自2009年9月24日至2013年12月份,该合作社从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在明知该合作社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发展20余名代办员,由代办员向群众宣传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付某某将吸收的群众存款投资于北京**公司,致使资金无法回收。经查,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份,被告人付某某通过吴桥县**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群众存款47389362.64元,数额巨大,截止目前尚有10670916.88元存款未能兑付。

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吴桥县**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帮助发展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作代办员,为了获取高额佣金,被告人刘某甲向群众宣传该合作社存款利率高于银行,安全有保障,为该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吸收群众存款10790716元,截止目前尚有2193390元存款未能兑付,刘某甲获得佣金约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吴桥县**农合社**服务站”印章一枚、“吴桥县**农合社**服务站”印章一枚、“吴桥县**农合社**服务站”印章一枚、“吴桥县**农合社**服务站”印章一枚、“吴桥县**农合社**服务站”印章一枚、“吴桥县**农合社**服务站”印章一枚、“吴桥县**农合社**服务站”印章一枚、“吴桥县**农合社**服务站”印章一枚、“吴桥县**农合社**服务站”印章一枚、“吴桥县**农合社**服务站”印章一枚;2.书证:付某某、刘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吴桥县公安局接受梁某某提供证据材料清单、吴桥县公安局接受范某某提供证据材料清单、吴桥县公安局接受雷某某提供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明、吴桥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吴桥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机动车详细信息截图、吴桥县公安局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查封清单、吴桥县公安局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查封清单、吴桥县公安局调取的吴桥县**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资料、吴桥县公安局调取的账号交易流水、吴桥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吴桥县公安局调取的中国**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教育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范某某、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付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沧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7.电子数据:电脑后台数据(详见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欣

2018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吴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卷。

2随案移送印章十枚,档案袋两个,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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