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小区**号**室,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曾于2004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和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16日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小萍,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巷**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曾于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和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10月26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周小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周小萍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周小萍经事前共谋,于2020年9月26日上午8时许,在本市江汉区**路**鞋城,由被告人付某某负责在鞋城门口望风,被告人周小萍进入该鞋城**楼**号店铺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秘密窃取其放在店铺柜台上的一部银色iPhone XS手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3120元。赃物已灭失。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周小萍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手机包装盒及保修卡照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周小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周小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小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周小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忠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被告人周小萍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7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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