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7********,汉族,本科毕业,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全面工作总负责人,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7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9年8月22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12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区**小区**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7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9年8月22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对河南**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58分矿已停产的730中段下方已封堵巷道未进行通风、未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便通知工头付某某组织工人下井进行清理巷道。当晚,被告人付某某对封堵巷道未进行通风、未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便将此项工作安排给带班班长贯某甲。2019年6月30日,付某某工队贯某甲、贯某乙、岳某某、张某乙东、梅某某按照安排下井到**金矿758分矿730中段清理巷道,贯某甲按照安排将已停产的730中段封堵的巷道扒开进行清理,清理至三十米左右时,又将另一封堵地方扒开,贯某甲、贯某乙、岳某某进入找矿时中毒窒息死亡,梅某某进入找矿时中毒受伤住院。经认定,张某甲、付某某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经鉴定,贯某甲、贯某乙、岳某某均系环境缺氧致窒息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76万元,并已履行34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乙、梅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曹某某等证言;书证户籍证明、事件调查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其重大责任事故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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