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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0********,汉族,小学肄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于2020年2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1********,汉族,小学肄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于2020年2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彭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采取免费提供香烟、水拉人,利用打麻将、推饼、打纸牌等形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2020年2月22日夜,兰考县公安局根据匿名举报后前往付某某家中,当场将涉赌人员侯某某、毕某某、毕某某等人抓获,当场查获赌具和47700元赌资,并予以收缴。经查,被告人付某某、彭某某开设赌场以来,采取抽头渔利的方式非法获利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罚没票据、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侯某某、毕某某、毕某某、孟某某、韩某某、毕某某、毕某某、毕某某、侯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检查笔录;5. 付某某、彭某某开设赌场案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11张CD。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彭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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