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8〕186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街**号**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号。因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身份信息,于2012年6月1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罚款贰佰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10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镇**路**号**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3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4年11月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广水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白沙镇,住大悟县**镇**巷**号**楼**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2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3月1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6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2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持械欲结伙斗殴,于2014年3月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持钢管殴打他人,于2015年10月9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伍佰元。因土地纠纷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23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号。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4年10月30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大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大悟县经济开发区“拆违办”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巷**号**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1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6月5日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1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6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0日被大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0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同日被大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付某甲、徐某甲、付某乙、易某某、徐某丙、某某甲、刘某甲、邓某甲涉嫌聚众斗殴案、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胡某甲、徐某乙、邓某乙、石某某、陈某某、邓某丙、刘某乙、吴某甲、刘某丙涉嫌聚众斗殴案、被告人邓某丙涉嫌非法拘禁案。因两案属于同一犯罪事实,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日将两案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十七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十七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18日、自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9月2日);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5月14日至5月18日、2018年7月19日至8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8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甲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丁(现在逃)、罗某丙(现在逃)因争夺大悟县 “**房地产开发工程五期砂石料供应发生争执,双方电话约定在大悟县城区**大道与**大道交汇处“**”酒店停车场附近“摆场子”(组织人员斗殴)。付某甲、付某乙邀约被告人某某甲、易某某、吴某甲、徐某丙、戴某某(现在逃)、刘某甲、邓某乙、石某某、刘某丙等十余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丁、罗某丙邀约被告人邓某甲、胡某甲、刘某丁、邓某丙、邓某丁(现在逃)、乐某丁(现在逃)、陈某某、刘某乙等十余人。双方人员先后驾车到该酒店停车场内及附近持钢管、棍棒、“苗子”等械具斗殴,引起大量群众围观,斗殴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监控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综述、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尹某某、罗某甲、颜某某、付某丙、周某某、胡某乙、李某乙、罗某乙、徐某戊、彭某某、闵某某、徐某己、阳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4.监控光盘、指认现场光盘、搜查光盘;5.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徐某甲、徐某乙、易某某、某某甲、刘某甲、徐某丙、邓某甲、胡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石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吴某甲、刘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丙同陈某丁等人受李某丙(另案处理)指使,以讨要债务为由,驾车将被害人邓某戊从大悟县**镇**大道“**”中西餐厅强行带至“**”**酒店,陈某丁在酒店外对邓某戊实施殴打,随后将邓某戊限制在该酒店**房间,轮流看管,直至2014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店结账单、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某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丙及同案犯李某丙、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徐某甲、徐某乙、易某某、某某甲、刘某甲、邓某丙、邓某甲、徐某丙、胡某甲、邓某乙、石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吴某甲、刘某丙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有组织、有预谋,具有恶势力性质,十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付某甲、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属主犯。被告人易某某、某某甲、刘某甲、邓某丙、邓某甲、徐某丙、胡某甲、邓某乙、石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吴某甲、刘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属从犯。被告人邓某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某丙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徐某甲、徐某乙、易某某、某某甲、刘某甲、邓某丙、邓某甲、徐某丙、胡某甲、邓某乙、石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吴某甲、刘某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易星火
2018年9月13日
附:
1. 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徐某甲、徐某乙、易某某、徐某丙、某某甲、刘某甲、邓某甲、石某某、陈某某、吴某甲、邓某乙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丙、胡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现监视居住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