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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徐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徐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徐某甲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黄荆路开设无证废旧收购站。2019年11月13日零时许,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曾某甲(另案处理)、曾某乙(在逃)、徐某乙(在逃)等人售卖的铜芯电缆线系盗窃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3400元的价格低价收购,次日将电缆剥皮后又以17808元的价格将铜芯线转卖他人赚取差价。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付某某、徐某甲收购的铜芯电缆线价值26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电缆发票、赔偿谅解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徐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转卖谋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徐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付某某:1354023****   徐某甲:1354033****)

2.案件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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