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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易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4********,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宁化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付某某伙同被告人易某某趁晚上或者清晨无人之机,合谋盗窃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地上使用过的钢材,盗窃总价值人民币689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易某某,两人相约前往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宁化县下官寮的工地盗窃钢材。当晚1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闽GU****号小货车到被告人付某某位于宁化县中沙乡下沙村4号搅拌站的住所,然后载被告人付某某共同前往下官寮工地实施盗窃,被告人易某某以每斤人民币一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付某某收购共同盗窃的三块钢模板,并向付某某支付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易某某驾驶闽GU****号小货车将盗窃的三块钢模板藏匿于宁化县**乡**村**号家中。此后,被告人付某某、易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29日、9月7日、9月10日、9月18日、9月23日、9月26日、9月27日、9月29日以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窜至下官寮工地盗窃钢模板共计二十七块。

2、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易某某,两人相约前往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宁化县水茜镇沿口的工地盗窃钢材。当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闽GU****号小货车到被告人付某某位于宁化县中沙乡下沙村4号搅拌站的住所,然后载被告人付某某共同前往水茜镇沿口工地实施盗窃,被告人易某某以每斤人民币0.9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付某某收购共同盗窃的十根钢筋,并向付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易某某驾驶闽GU****号小货车将盗窃的10根钢筋藏匿于宁化县**乡**村**号家中。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付某某、易某某以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窜至水茜镇沿口工地盗窃十块钢模板、四块钢槽。2020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付某某伙同易某某再次到宁化县水茜镇沿口工地附近盗窃被害人赖尾金的钢材时,被赖尾金发现并阻止,被告人付某某、易某某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宁化县中沙乡下沙村4号搅拌站板房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易某某在宁化县**乡**村**号家中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基本情况、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8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伊世海

                                   检察官助理:王天祥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安**号,联系电话:1876029****;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95980****。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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