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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曹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道**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720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罪,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1时许,熊某某等人在镇雄县贝斯酒吧蹦迪,熊某某在蹦迪的过程中用双手将王某某抱起,王某某打了熊某某几下,熊某某向王某某道歉。1时30分许许,熊某某等人与王某某、曹某某和付某某等人镇雄县街心花园相遇,付某某获知熊某某抱王某某,就找熊某某讨说法,因言语不合,被告人曹某某、付某某与熊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互殴。在此过程中熊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头部均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2、2020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云******小型越野客车在镇雄县迎宾大道与西城大道岔路口与行人徐某某接触,致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13个月,6至8个月有期徒刑;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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