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29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6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98********,白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
1、2020年3月4日,被告人付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和皮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供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及U盾等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和皮某某。期间该银行卡共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共43万余元,包括被害人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牟某某等十四人的被骗金额共计57200元。
2、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付某某再次将被告人杨某某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及U盾等,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以900元的价格卖给皮某某供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该银行卡共接收违法犯罪资金35万余元,包括被害人王某某、左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二十人的被骗金额共计185682元。
2020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
2、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临时羁押证明、银行卡交易流水;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左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牟某某等三十四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盗窃罪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经合谋,将被告人杨某某已经贩卖的建设银行卡挂失并补卡,将卡内40200元钱取走,所窃资金部分由被告人付某某用于还债和网络赌博,部分由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用于共同生活支出。
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了全部盗窃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流水;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得知施某某在收购公司营业执照、账户等材料,遂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登记了安宁****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账户、U盾、印章等全部资料,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公司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流水;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施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付某某、同案犯施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合伙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申领公司营业执照后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其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中有自首情节、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月
检察官助理:潘松强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电子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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