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9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廖杨,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4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勇,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4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洁,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登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2********,汉族,高中文化,城镇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号,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路**街**号**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世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5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付某某自2017年起从事网络有偿删帖服务,其接受他人有偿删帖委托后,通常通过以下途径删帖:一是直接通过网站公布的申诉渠道投诉删帖;二是通过联系律师向网站发律师函删除,向律师提供报酬,从中赚取差价;三是找其他的删帖中介删帖,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付某某接受删帖上家委托,收取删帖上家删帖报酬分别为:收取某某2万元、青岛**医院有限公司4.5万元、梁某某(另案处理)20万元、杨某某7500元、林某某(另案处理)3900元。综上,被告人付某某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达27.64万元。

2.2017年以来,被告人某某自行加入多个专门有偿删帖的QQ群,从事网络有偿删帖,其删帖主要方式为先从上家揽业务,再找其他的删帖中介删帖,从中赚取差价。经查实,从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将揽到的部分删帖业务委托下家涂某某(另案处理)删除处理。李某某收取上家的删帖报酬后,通过支付宝与下家涂某某结算删帖报酬,非法经营额达76.66万元。

3.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接受上家深圳**公司企业策划工作人员严某某的委托,有偿删除深圳**公司互联网上的负面帖子,由深圳**公司支付删帖报酬。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又与杨某某达成共同删帖协议,并在杨某某每删除一条帖子的价格基础上另行加价,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严某某支付删贴报酬给刘某某共23万元,刘某某实际支付杨某某删贴报酬19.54万元。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额达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海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岳池县看守所。

2.被告人某某(联系电话1897235****)、杨某某(联系电话1858188****)、刘某某(联系电话1392242****)现取保候审。

_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