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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李某甲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组。2014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成都市东部新区**乡**村**组一工地外电话联系被告人付某某,由付某某告知其偷车方法后,李某甲盗窃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重庆牌电动两轮车。李某甲随即以13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

2020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李某甲先后在成都市东部新区**乡**路安置房工地外、**镇**村安置房工地外,由李某甲放风,付某某盗窃被害人汪某某的一辆奇蕾牌二轮电动车和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倍特牌三轮电动车。二人在转移车辆过程中,遇警察盘查,弃车逃离。该二车被发还被害人。后经市场询价,二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5月7日,警察在**镇**村安置房工地口头传唤李某甲到案;2020年5月9日,警察在双流区**镇**小区挡获付某某。毛某某被盗电动车现已被追回并予以发还,毛某某出具了谅解书;李某甲也向购车人退还了购车款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罪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原红旗

检察官助理:卢佩雷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982780****;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75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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