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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李进年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140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嘉鱼县**镇**道**号**栋**室。2016年6月15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进年,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198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四个月;1999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7年3月16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7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7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以牟利为目的,在二人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内,由被告人付某某提供从他人处获取的“申博”网站赌博账号、登录密码,由被告人李进年提供赌博用电脑,二人负责具体操盘、与赌客结算输赢,采用“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聚众赌博,累计赌资达人民币14万余元。直至同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赌客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9,750元。

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被抓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阎某某、凌某某、竺某某、周某某、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聚众赌博的有关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赌博用电脑、二名被告人的涉案移动电话及现金人民币19,750元的事实。

3.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证人周某某等人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4.有关公安业务档案卡片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的前科劣迹及被告人李进年系累犯的事实。

5.公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的身份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内容、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的到案、牟利等情况。

7.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聚众赌博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进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霜

2019年10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付某某、李进年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二份。

6.《赃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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