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松滋市**镇人大代表,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非法拘禁,于2018年1月1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七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住松滋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非法拘禁,于2018年1月1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七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镇**村**组。因非法拘禁,于2018年1月1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七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将本案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松滋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付某某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因公司账目有问题,多次联系公司会计冉某某让其作出解释,冉某某表示拒绝。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杜某某找付某某催要工资,付某某声称必须找到冉某某对账后才能结清工资。
2018年1月6日16时许,冉某某在本市**镇**路**银行办事时被王某某和杜某某发现,二人随即电话通知付某某。付某某迅速赶来并驾车追赶冉某某的车,同时王某某和杜某某也乘坐司机肖某某的出租车追赶,三人后在**超市附近将冉某某的车逼停。付某某下车后敲打冉某某的汽车车窗并让其下车,冉某某不从,付某某便从车窗朝冉某某的眼部打了一拳,随后三人强行将冉某某拽下车,并拖进出租车后座,之后带至**建筑集团公司七楼付某某的办公室,王某某、杜某某一直在旁看守冉某某。冉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近两个小时才从办公室离开。经松滋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冉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主动向松滋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讯问视频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7.被告人付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杜某某、王某某采取暴力的方法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整个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都积极参与,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50861****;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59387****;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327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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