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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非法狩猎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9********,基诺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住景洪市**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9********,基诺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路**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1********,傣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路**巷**号**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路**号**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四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四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被告人付某某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枪支一支,后一直持有。2019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村委会**寨**号付某某舅舅家中查获付某某存放的枪支一支。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2、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为了上山打猎,在景洪市**镇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枪支一支,后一直存放于家中。2019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村委会**寨**号杨某某家中查获杨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3、2017年12月,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各自持有一支枪,被告人罗某某携带一把刀,三人一起进入到景洪市森林公园背后当地人称“白烂塘”的林区内打猎。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使用枪支猎杀“飞鼠”一只,后被付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煮食。经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现场指认,以及景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证明,其三人进入打猎的林区地点“白烂塘”,权属在景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内。经鉴定,三人猎捕到的“飞鼠”为啮齿目鼯鼠科的黑白飞鼠。黑白飞鼠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物种,价值核算标准为300元。

4、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用自己购买的射钉器和枪管,找一名陌生男子加工成一支枪,并一直持有,后将该枪存放于杨某某家中。2019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村委会**寨**号杨某某家中查获张某某存放的枪支一支。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5、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各自持有一支枪,一起进入到景洪市街道办团山新寨背后当地人称“老董箐”的林区内打猎。经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场指认,以及景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证明,其二人进入打猎的林区地点“老董箐”,权属在景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枪支、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皆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三人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各一支,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同时犯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时应数罪并罚。四被告人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质睿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住景洪市**路**号**村**号,联系电话1884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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