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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村**号,住天津市宝坻区**园**号。2011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91981********,汉族,专科毕业,**(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为**(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和**。该二人为了逃避其公司名下危险品运输车辆质检费用,向公安机关谎称其公司名下车牌照号为津B****挂的号牌丢失,并重新补办该副号牌。后将该副补办号牌悬挂在危险品运输挂车上,造成车辆套牌。2019年12月27日,王某某、付某某在明知该套牌运输危险品挂车没有运输危险品资质的情况下,仍由付某某指派司机张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C****7的牵引车牵引该套牌挂车运输天然气4258立方(3023.56kg),由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中石化滨投加气母站出发,途经宝白公路、九园公路、津榆公路、杨北公路、金钟路、外环线、满江东路,快速路辅路,最后驶入昆仑路加气站。经鉴定,该套牌挂车内气体中甲烷含量为92v/v%。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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