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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02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0********,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9年5月17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六百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9********,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租赁合肥市新站区颍河路**小区**幢***室门面房经营凤邸足道。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在店内容留卖淫女马某某、吴某某、江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与卖淫女约定三七分成,获取非法利益。至案发,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共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

2019年12月30日晚,公安民警查获凤邸足道,现场查获卖淫女马某某及一名嫖客。2020年5月20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当日被告人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2019年10月,被告人付某某租赁合肥市新站区皇藏峪路***栋***室门面房经营峰月足道,容留卖淫女张某甲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与卖淫女约定三七分成,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10月25日,张某甲在峰月足道店内以300元的价格为嫖客张某乙提供性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2.证人马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交易明细、证据保全清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三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检察官助理:朱苗苗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联系方式1872648****)、王某某(联系方式1385602****)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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