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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99********,回族,系宁夏财经技术学院**,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97********,汉族,系宁夏财经技术学院**,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镇**村**社。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将其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卡号62122629020******工商银行卡及信息,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给吴某某等人,后该工商银行卡及信息被张某某再次出卖给他人。同年9月,得知该卡流入资金后,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西夏区北京西路工商银行网点,将该卡挂失并补办卡号为62220329020******新卡,将原卡内29400元导入新卡后,分多次在ATM机和银行柜台取出,据为己有。作案后,赃款二人分后挥霍。案发后,付某某、王某某退赔了所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开户资料及流水详单;

6、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权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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