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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农村居民。盗窃2013年7月5日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72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82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8日本院对付益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农村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号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经过事前商量决定去武胜县清平镇实施盗窃, 2019年7 月6 日9 时许,在武胜县清平镇农商银行旁,付某某将何某某放在身后装有2400元现金的书包盗走,付某某在清平客车上将偷来的书包内的2400元现金取出后,将书包转移给其妻子王某某带走;

另查明,2019年7月6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9月24日二被告人将被盗的2400元退还给被害人何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8173****;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778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证据目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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