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63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沽源县**乡**公司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阳县**乡**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告人石某某在河北省沽源县高山堡乡元房子村同兴永自然村南侧的**公司施工工地因承揽工程结识,后二人合谋盗窃该工地砂子,确定了石某某在工地做内应,付某某找车拉走砂子的盗窃计划。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付某某和石某某合谋盗窃他人工地砂子,仍与付某某合伙策划实施盗窃具体事宜。同年4月26日22时30分左右,石某某在确定工地值守人员入睡后,通知付某某开始实施盗窃,付某某伙同张某某将事先雇佣的五辆货车和一辆铲车安排至同兴永自然村南侧**公司施工工地,付某某与张某某在工地指引车辆盗走了工地的15车砂子,将砂子藏匿在二人租赁的沽源县平定堡镇养羊小区3排1号平房院内。经张家口察垣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测量,被盗砂子方量为265.5立方米。经沽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砂子市场批发单价为70元/立方米。被盗的265.5立方米砂子共价值18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作案铲车一辆;
(二)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沙堆储量测量报告、谅解书等;
(三)证人唐某某、谢某某、苏某某等证言;
(四)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五)被告人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六)沽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八)辨认笔录;
(九)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5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宏宇
检察官助理:庄明晓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沽源县看守所;
2. 案卷及全部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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