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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胡某某等诈骗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景德镇市**证券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昌江区**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胡某某、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付某某通过谎称自己有一定的人脉关系,能够帮助他人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办理公租房,购买二手房,解决安置房,办理残疾证为由收取业务费,诈骗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梁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卢某某等69人,共计445.15万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向某某冒充绩效管理局徐局长打电话给被害人梁某某,参与被告人付某某诈骗被害人梁某某10万元。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向某某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回复微信,稳住被害人徐某乙;被告人胡某某以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的名义给被害人徐某乙打电话通知其面试,带被害人徐某乙在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参与被告人付某某诈骗被害人徐某乙18万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带被害人徐某甲儿子徐某丙体检,参与被告人付某某诈骗被害人徐某甲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胥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梁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胡某某、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诈骗财物共计445.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主犯。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诈骗财物,共计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半至六年半,并处罚金。

被告人向某某伙同他人诈骗财物,共计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亮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视频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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