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辽宁省黑山县**镇**胡同**号,原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舒子松(别名: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村镇**村**号,原浙江沐**业有限公司业务员。2007年7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别名:小夏),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村镇**村**村**号,原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储某某(别名:黄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村镇**村**号,原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崔某甲(别名:崔某乙),男, 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原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舒子松、储某某、夏某甲、崔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赵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雇佣付某某、舒子松、储某某、夏某甲、崔某甲等人,以在贵州经营养老产业为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宣传单、由业务员联系客户等方式,先后与160余位客户签订《财产管理协议》、《洪利集团养老协议》,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657.2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付某某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3月3日经人介绍,任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26.35万余元。
被告人夏某甲任公司业务员,负责联系和发展客户,对外推广业务时自称“小夏”或者“夏某乙”,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29.79万余元。
被告人舒子松任公司业务员,负责联系和发展客户,对外推广业务时自称“张某甲”,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4.79万余元。
被告人储某某任公司业务员,负责联系和发展客户,对外推广业务时自称“黄某甲”,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8.79万余元。
被告人崔某甲任公司业务员,负责联系和发展客户,对外推广业务时自称“崔某乙”或者“小崔”,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6.38万余元。至案发时,造成被害人黄某乙、陈某甲等7人经济损失共计15.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俞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被告人付某某、舒子松、储某某、夏某甲、崔某甲及同案犯赵某某、金某某、张某乙、苏某某、阮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舒子松、夏某甲、储某某、崔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付某某、夏某甲,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舒子松、储某某、夏某甲、崔某甲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舒子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舒子松、夏某甲、储某某、崔某甲现押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谷城县**镇住处,联系电话:137*******;
2.随案移送案卷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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