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通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住**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通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25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通城县沙堆镇石冲村村民付某某将从其他村民手中购买12只疑似虎纹蛙,出售给在本县隽水镇北门菜市场从事水产的个体户蒋某某,同月20日蒋某某在摊位上出售时,被通城县森林公安局查获。2019年5月21日,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通城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蛙类野生动物均为虎纹蛙【拉丁学名:Rana tigrina】;数量12只;均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机关鉴定后,通城县森林公安局已将该虎纹蛙活体放归自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打击非法贩卖野生动物行动方案、现场宣传照片、扣押决定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公安机关放生视频、7.被告人蒋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蒋某某非法出售、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付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蒋某某的刑事责任。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俊文
检察官助理:吴正宇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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