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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赵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三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成华区**火锅店合伙人,户籍地重庆市,住重庆市丰都县********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成华区**火锅店厨师长,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住四川省剑阁县**乡**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期**栋**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成华区**火锅店工作人员,户籍地四川省邛崃县,住四川省蒲江县**镇**街**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汪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经营“成华区**火锅店”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厨师长被告人赵某某、厨师汪某某等人,将该火锅店顾客吃剩下的火锅底料进行油水渣分离,将其中的火锅油(老油)分离出来,并以此为原料熬制成新的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汪某某等人在火锅店后厨使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地沟油”作为食用油使用时被民警挡获,同时从该火锅店查获滤盆、滤桶、洗油桶、回收油110公斤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汪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汪某某均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通治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均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起诉书十八份,提讯证三组,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九份,账本二册,账单五十六张,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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