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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邢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5********,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宿舍(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号楼**门**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7********,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叶某某、付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甲于2019年7月19日23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内,因琐事与邓某某、李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付某甲为泄愤,遂通过电话、微信通话等方式纠集被告人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叶某某、付某乙至上述KTV歌厅门口处,欲进入上述KTV歌厅内殴打邓某某、李某某未果。后被告人付某甲因身体不适离开现场,并指示其他人员殴打对方。后被害人邓某某、李某某离开上述KTV歌厅,被告人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叶某某、付某乙驾车追赶,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武清区**镇**路**路红绿灯交口处,找到被害人邓某某、李某某并进行殴打,邓某某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某左肘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邓某某双眼部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甲、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先后被查获,并如实供述;被告人叶某某、付某乙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后已赔偿对方并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刘某某、叶某某等人证言;

2.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3.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 辨认笔录等;

5.现场打架视频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付某甲、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叶某某、付某乙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叶某某、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纠集、指示他人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叶某某、付某乙供明知为聚众斗殴仍积极参与,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付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邢某某、叶某某、付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谅解协议,建议分别判处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分别判处付某乙、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被告人邢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处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宿舍处候审;被告人李某乙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宿舍处候审;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号楼**门**室处候审;被告人付某乙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69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取保候审决定书5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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