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7********,汉族,大专文化,本市鼓楼区**街道临时工,住本市栖霞区**山庄**号楼**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鼓楼区**路**号**家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本市鼓楼区**街道临时工,住本市栖霞区**桥**村**宿舍旁门面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宣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宣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皆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2时至24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宣某某在本市栖霞区燕子矶滨江公园西侧江叉口桥下水域使用三层刺网等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后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捕捞渔具三层刺网、单层刺网、八角笼各一个,并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1.7千克。经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以上查获的三个捕捞工具皆系禁用渔具。
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宣某某归案后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涉案物品称重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涉案捕捞工具的认定说明、禁渔期的宣传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宣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苏
检察官助理:季蓉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联系电话:1572061****)、郭某某(联系电话:1536512****)、宣某某(联系电话:1590519****)现皆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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