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7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经合谋,通过持金包银项链冒充黄金项链,以抵押为名骗钱的手段,先后在本市鼓楼区、安徽省蚌埠市实施诈骗2次,骗得钱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2.1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开车载被告人陈某某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寄卖行,并将事先购买的一条金包银项链交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冒用冉某某的身份,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该店铺老板被害人韩某某钱款2.16万元。
2.2020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开车载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鼓楼区**巷**号**金银回收行,并将事先购买的一条金包银项链交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冒用张某某的身份,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该店铺老板被害人翁某某2万元,因被翁某某发现未得逞。后翁某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抓获陈某某。
2020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询问情况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害人韩某某、翁某某分别将上述金包银项链提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家人分别代为退出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寄卖行票据、**金银收回行单据、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检查等工作笔录;
5.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朱赫
检察官:马文骏
检察官助理:杨爽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11959****;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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